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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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48號原告余○樺法定代理人余○賢
卓○穎被告 朱國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品潔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