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20號聲請人中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喬心 相對人 鄭維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喬心為聲請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及第178條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鄭逢盛 ,嗣於民國100年5月3日變更為鄭喬心,有聲請人所提中投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僅具狀陳明法定代理人變更,並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鄭喬心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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