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514號聲請人 李松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佩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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