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陳有圭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6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3,200元/㎡×427.2㎡×原告應有部分12分之5=56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二、原告、被告顏○○、蔡○○○、呂○○、呂○○、呂○○、陳○○、呂○○、呂○○、李○○、呂○○、呂○○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再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四、澎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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