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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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6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謂「上訴理由後補」,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