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温培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碧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請求標的二之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