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吳依馨
訴訟代理人 梁以平
被上訴人 林周秀桃
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年1月6日始行提起上
訴,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