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弘銘│自民國9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274298││月29日起│││││元│││││├──┼───┼─────┼──────┼──────┼───────┤│002│新臺幣│蘇弘銘│自民國9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9.99%│││467047││月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弘銘│自民國94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4298││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蘇弘銘│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7047││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然被告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若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債權人回復原契約約定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故以原利率請求之,原契約均為信用貸款契約,協商債權分別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37)、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63),在此合先敘明。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0.37),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5月28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74,29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0.63),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五十三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8月11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467,04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協議書。2、前置協商協議書。3、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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