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

附民原告 彭玉菁

附民被告 梁晉儒

上列被告梁晉儒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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