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 丙○○
承受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大溪山水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小字第2932號給付扣押款事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