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 陳美蘭 即財團法人 李勝賢 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黃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李勝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李勝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李勝賢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基金會於民國101年3月9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李勝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