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成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112年度金簡字第235號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3374、53272號,112年度偵字第2482、6396、7819、8499、10092、10109號;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1290、14718、15166、16345),經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322、04636、24637、24638、56394、26395、26
396、26397、26398、33753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辛○○知悉不合常情地收購、租賃或借用、收取他人之金融帳戶,並要求提供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用以從金融帳戶提領、轉帳款項之資料者,極可能係計畫以他人金融帳戶來收受、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等不法款項,並藉此製造該等不法款項之金流斷點,進而掩飾及隱匿該等不法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於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係未滿18歲之人)不合常情地允以新臺幣(下同)17萬元為代價,要求其提供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而可預見該不詳人士係欲使用其提供之金融帳戶收受、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後,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某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之不詳停車場,將其前向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銀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先前已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等資料,交付或告知該不詳人士,並配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萬 」之成年男子,控管在某位於埔里鎮之民宿、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柚子茶鋪民宿,而容任該不詳人士使用上開中信帳戶、彰銀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不詳人士與「阿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2「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各以如附表編號1至22「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附表編號1至22「被害人」欄所示陳○安等人行騙,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至22「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轉匯如附表編號1至22「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編號1至22「匯款銀行帳號」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該不詳人士再操作各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將匯入之詐欺贓款轉匯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內,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詐欺款項真正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所示陳○安等人等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寅○○、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何哲勲、癸○○、丁○○、戊○○、乙○○、丙○○、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申○○、丑○○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辛○○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被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36至161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43374號卷第17至22、125至128,293至298頁,偵7819號卷第17至19頁,本院金訴卷第43至48頁,本院金簡上卷第136至161頁),復經證人即告訴人陳○安、寅○○、亥○○、卯○○、子○○、庚○○、未○○、丑○○、何哲勲、癸○○、丁○○、戊○○、乙○○、丙○○、申○○(見偵43374號卷第23至27頁,偵6396號卷第19至23頁,偵7819號卷第31至35頁,偵10109號卷第19至21頁,偵14718號卷第19至22頁,偵11290號卷第43至47頁,偵15166號卷第15至18頁,偵16345號卷第27至29頁,偵20614號卷第17至24頁,偵21499號卷第17至22頁,偵22264號卷第17至19頁,偵18786號卷第17至21頁,偵18787號卷第17至22頁,偵19180號卷第17至21頁,偵23322號卷第31至32頁)、證人即被害人辰○○、戌○○、巳○○、壬○○、午○○、酉○○、己○○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53272號卷第35至39頁,偵2482號卷第17至18頁,偵8499號卷第15至17頁,偵10092號卷第21至25頁,偵21517號卷第17至19頁,偵22263號卷第49至52頁,偵33753號卷第23至27頁),且有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111年8月15日彰霧字第1110178號函及檢附辛○○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顧客印鑑卡、顧客基本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偵43374號卷第33至4
7、301至303頁)、辛○○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43374號卷第305至313頁,偵53272號卷第17至27頁,偵2482號卷第27至37頁,偵6396號卷第39至49頁,偵7819號卷第21至29頁,偵10092號卷第65至79頁,偵10109號卷第37至47頁,偵11290號卷第25至35頁,14718號卷第47至57頁,偵15166號卷第39至53頁,偵16345號卷第17至19頁,偵18786號卷第41至55頁,偵18787號卷第67至81頁,偵19180號卷第37至51頁,偵20614號卷第57至71頁,偵21499號卷第59至73頁,偵21517號卷第53至67頁,偵22264號卷第45至59頁,偵23322號卷第85至87頁,偵33753號卷第29至43頁)、被告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遊戲小麥」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畫面截圖(見偵43374號卷第131至279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97、11534、13430、13436、13450、159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25號起訴書(見偵43374號卷第281至288頁)、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43374號卷第299至300、321至322頁)在卷可參。此外,就附表編號1部分,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1年9月7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3291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陳○安遭詐騙匯款犯罪時、地一覽表(見偵43374號卷第11至15頁)、告訴人陳○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婷婷」、「 普誠 客服專員
NO.268」對話紀錄截圖、「普誠」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43374號卷第55至75、79至113、117頁);就附表編號2部分,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11年11月10日恆警偵霖字第1113168080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53272號卷第11至13頁)、被害人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慧 覺」、「(助教) 林姿穎 」、「吾股豐登F70」、「簡街客服028」、「JaneStreet~策略交易員」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1張(見偵53272號卷第31、43至45、81至87、91至111頁);就附表編號3部分,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年12月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211662號函送資料(見偵2482號卷第11至13頁)、被害人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慧覺 (Wallace)」個人頁面截圖、「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2482號卷第9至4
8、51至52頁、第3頁);就附表編號4部分,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1年12月21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72740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6396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人寅○○所報詐欺案匯款一覽表(見偵6396號卷第17至18頁)、告訴人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Street-客服029」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6396號卷第25至27、29至35頁);就附表編號5部分,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1月5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1003804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7819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人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普誠」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顧orange」個人頁面截圖、與暱稱「普誠客服專員NO.268」對話紀錄截圖(見偵7819號卷第37至40、48至54、57、63至65、79至85頁);就附表編號6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1月5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86274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8499號卷第11至13頁)、被害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8499號卷第19至20、30、39頁);就附表編號7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1月1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8465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0092號卷第17至19頁)、被害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簡街客服028」、「(助教)林姿穎」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092號卷第27至33、41、63頁);就附表編號8部分,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2年1月26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34480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0109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人卯○○所報詐欺案匯款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張(見偵10109號卷第17至18、23至26、31頁);就附表編號9部分,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2年2月20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66720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4718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人子○○所報詐欺案匯款一覽表(見偵14718號卷第17頁)、告訴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058」、「策略交易員」、「林慧覺(Wallace)」、「 朱莉 (Julice)」、社群「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14718號卷第23至27、33至43頁);就附表編號10部分,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2年2月3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324490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1290號卷第11至13頁)、被告犯罪事實警示帳戶一覽表(見偵11290號卷第19頁)、告訴人庚○○匯款帳戶一覽表(見偵11290號卷第41頁)、告訴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客服018」、「IMC客服-068」對話紀錄畫面截圖(見偵11290號卷第51至66、71至72、81至8
2、91至93頁);就附表編號11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2月18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4689503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客服018」、「助教 林慧馨 」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5166號卷第11至13、19至20、25、31至33、37頁);就附表編號12部分,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12年2月26日恆警偵字第111319381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6345號卷第11至13頁)、告訴人丑○○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股票策略交易員」、「助教- 謝安琪 &Kiki」、「JaneStreet-客服029」、「股票組長 孫楠 」、「股票林慧覺(Wallac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6345號卷第25、35、61、65至93頁);就附表編號13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3月28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1770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0614號卷第13至15頁)、告訴人 何哲勲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寫匯款明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0614號卷第25至27、31、43至56頁);就附表編號14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4月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1593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1499號卷第13至15頁)、告訴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癸○○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教 陳琳菲 」、「林慧覺(Wallace)」、「JaneStreet」、群組「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08」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499號卷第23至29、31至38、55至57頁)、告訴人癸○○之匯款一覽表(見偵21499號卷第41頁);就附表編號15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3月3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3004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1517號卷第13至15頁)、被害人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 鄭欣妍 」、「策略交易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1517號卷第25至27、35、45至51頁);就附表編號16部分,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2年4月3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399980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2263號卷第13至14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8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13035440號函及檢附被告辛○○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見偵22263號卷第29至42頁)、被害人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263號卷第55至5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被害人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普誠」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普誠客服專員NO.268」、「 陳語彤 」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2263號卷第53至54、132至142、143至158、198至203頁);就附表編號17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4月10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2177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2264號卷第13至15頁)、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台灣行動支付明細截圖1張(見偵22264號卷第24至27、35至43頁);就附表編號18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3月1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3134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8786號卷第13至15頁)、告訴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份、告訴人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偵18786號卷第27至29、31至39頁);就附表編號19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3月1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2939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18787號卷第13至15頁)、告訴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乙○○申辦之板橋民族路郵局、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份、通訊軟體LINE「五股豐登粉絲交流群」群組、暱稱「客服-026」、「林慧覺(Wallace)」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見偵18787號卷第23至41、51至53、59至66頁);就附表編號20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3月2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92186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份(見偵19180號卷第13至15、25至35、65頁);就附表編號21部分,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112年4月13日恆警偵字第1113180570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3322號卷第13至17頁)、告訴人申○○之匯款一覽表(見偵23322號卷第23至29頁)、告訴人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策略交易員~簡街」、「林慧覺(Wallace)」、「助教~謝安琪&Kiki」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3322號卷第47至84頁);就附表編號22部分,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112年6月7日關警偵字第112000827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33753號卷第15至17頁)、被害人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份、被害人己○○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簡街資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助教林慧馨」、「客服018」、群組「吾股與登粉絲交流群168」個人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3753號卷第47至49、67、103、111至113、125、133至135、143至15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本於從舊從輕原則,被告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另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規定,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參照立法說明,該規定係因應現行實務上針對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適用爭議,填補現行洗錢犯罪處罰漏洞,就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予以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償性交付或提供、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或經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科以刑事處罰。然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罪的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均有所不同,並無優先適用關係,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此部分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查,被告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不詳人士使用,使得該不詳人士向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上開2帳戶做為收受款項及轉帳工具,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有助於詐欺犯行之完成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實行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幫助行為時,知悉該詐欺集團之人數有無3人以上而共同犯之(起訴意旨亦認被告僅成立普通詐欺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係以1次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該不詳人士分別侵害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論以一罪。又針對被告前開所犯,係以一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該不詳人士詐取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財物及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1290、14718、151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告訴人子○○、庚○○、未○○部分)、112偵字第16345號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2所示告訴人丑○○部分)、112年度偵字第23322、04636、246
37、24638、56394、26395、26396、26397、26398、33753號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3至22所示告訴人 何哲煦 、癸○○、被害人午○○、酉○○、告訴人丁○○、戊○○、乙○○、丙○○、申○○、被害人己○○)所載移送併辦之事實,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部分),均係被告同一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供實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正犯使用,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五)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上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於審判中自白犯行(見本院金訴卷第47至48頁,本院金簡上卷第136至138、159至161頁),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由:
(一)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附表編號13至21部分之移送併辦事實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
即如附表編號1至8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該案卷內相關事證,容有未洽,檢察官以此為由提起上訴,促請本院併予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為有理由。⒉檢察官上訴後,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3
22等案件移送併辦前述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3至22部分),事實及量刑之基礎有所變動,原判決未及審酌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而為量刑,亦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供不詳人士非法使用,助長該不詳人士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造成檢警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增加檢警追緝犯罪之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危害金融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可責難性較小;復佐以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所受財產損害情形,及被告之經濟能力無法與其等商談調解,而未能賠償其等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因而所獲報酬,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陳為高中肄業、已婚、育有就讀小學二年級之兒子、現從事水電工作、目前與母親、配偶、胞兄及姪子同住,家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本案被告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確有取得2萬元乙節,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金簡上卷第137頁);此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另有較其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因本案幫助一般洗錢等犯罪僅獲得依其所供承獲利之犯罪所得財物為2萬元,是就上開犯行所得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並非實際上提領、取得贓款之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三)另就被告上開2個帳戶金融卡等物,雖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且本案各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再遭不法使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敬暐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洪瑞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銀行帳號備註1陳○安(提告)於111年5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與陳○安加為好友,佯稱投資會獲利云云,並提供普誠投資股票程式連結,致陳○安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①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②111年7月12日中午12時41分許③111年7月14日中午12時24分許④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5分許①5萬元②3萬元③2萬元④3萬元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辰○○於111年5月3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助教)林姿穎」、「吾股豐登F70」群組向辰○○佯稱可以帶大家操作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5分許②111年7月18日上午11時4分許①10萬元②2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戌○○於111年5月中旬,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群組向戌○○佯稱可以帶大家操作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分許②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58分許①6萬元②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寅○○(提告)於111年7月8日上午1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向寅○○推薦「簡街資本」APP,再以暱稱「JaneStreet客服029」與寅○○加為好友,向寅○○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34分許3萬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亥○○(提告)於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59分許,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顧orange」、「投顧 瑞鳳 林玉婷 」、「投顧 吳明軍 」與亥○○加為好友,佯稱係瑞鳳投資顧問,邀請投資股票云云,並提供普誠投資股票程式連結,致亥○○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暱稱「普誠客服專員NO.268」指示匯款。①111年7月13日上午11時15分許②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8分許③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10分許④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許①10萬元②10萬元③10萬元④10萬元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巳○○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向巳○○佯稱指導操作股票飆股、保證獲利,需下載「簡街資本」云云,致巳○○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33分許1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壬○○於111年5月6日中午12時46分許,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向壬○○佯稱可以報股票明牌云云,並邀請壬○○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58投資」群組,壬○○並依群組內之指示,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簡接客服028」加為好友,佯稱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下單買進股票云云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48分許2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卯○○(提告)於111年7月8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助教)林姿穎」向卯○○佯稱可以操作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卯○○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54分許②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56分許③111年7月15日中午12時許①3萬元②3萬元③4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子○○(提告)於111年5月16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助教)朱莉(Julice)」、「策略交易員」、「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群組與子○○加為好友,向子○○佯稱可以幫忙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子○○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41分許4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11290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0庚○○(提告)於000年0月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仲元F010-台報財經交流群組」、「吾股與登粉絲交流群」群組將庚○○加為好友,向庚○○佯稱可以推薦股票賺錢,需下載「IMCTrading」及「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庚○○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44分許②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52分許①5萬元②1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11290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1未○○(提告)於000年0月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與登粉絲交流群168」群組、「林慧覺」、「策略交易員」、「助教林慧馨」、「客服018」將未○○加為好友,向未○○佯稱可以推薦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未○○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33分許1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11290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2丑○○(提告)於000年0月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218群」、「林慧覺」、「(助教)謝安琪&KiKi」、「股票組長孫楠」與丑○○加為好友,向丑○○佯稱可以幫忙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丑○○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15日中午12時34分許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163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3何哲勲(提告)於111年7月6日前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秀清 」、「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188」群組、「林慧覺」、「簡稱客服053」與何哲勲加為好友,向何哲勲佯稱可提供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何哲勲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11分許②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16分許③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20分許④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21分許⑤111年7月22日上午10時53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⑤5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4癸○○(提告)於111年2、3月間某日,先傳送投資股票簡訊予癸○○,癸○○依簡訊內容,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教陳琳菲」加為好友,「助教陳琳菲」再陸續將癸○○加入「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08」群組、「林慧覺」、「策略交易員」為好友,向癸○○佯稱可以教授股票課程,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癸○○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32分許1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5午○○於111年6月23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策略交易員」、「鄭欣妍」與午○○加為好友,向午○○佯稱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18分許2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6酉○○於111年6月26日,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普誠客服專員NO.268」、「陳語彤」與酉○○加為好友,佯稱邀請投資股票云云,並提供普誠投資股票程式連結,致酉○○陷於錯誤,乃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①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②111年7月20日上午9時14分許①1萬4377元②5萬元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17丁○○(提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3分許,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258群」群組、「林慧覺」、「助教 林資穎 」與丁○○加為好友,向丁○○佯稱可提供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20分許②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38分許③111年7月20日中午12時2分許①3萬元②3萬元③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18戊○○(提告)於000年0月下旬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琳菲」、「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08」群組、「林慧覺Wallace」與戊○○加為好友,向戊○○佯稱可以幫忙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55分許4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19乙○○(提告)於111年6月中旬間某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66」群組、「林慧覺Wallace」、「客服-026」與乙○○加為好友,向乙○○佯稱可以幫忙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②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7分許③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9分許①3萬元②3萬元③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20丙○○(提告)於111年7月13日晚上8時許,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群組、「林慧覺」、「 張嵐 」與丙○○加為好友,向丙○○佯稱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丙○○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14分許(入帳時間為中午12時33分許)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21申○○(提告)於111年6月23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18」群組與申○○加為好友,向申○○佯稱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申○○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52分許1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22己○○於111年5月20日,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助教林慧馨」與己○○加為好友,向己○○佯稱分析股票賺錢,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云云,致己○○陷於錯誤,點選下載該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54分許3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12年度偵字第23322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