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28號上訴人 郭建慶 被上訴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5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業於108年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見本院小上卷第31頁),惟其迄今仍未補繳(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8年3月25日以108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併此敘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
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潘曉玫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沈柏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