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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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相對人金悌於民國105年03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000000000000000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6年06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6年05月0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66553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5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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