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甲○○丁○○戊○○乙○○己○○辛○○庚○○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金峰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章正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即以上訴人第1審判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準),應徵第2審裁判費6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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