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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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勇德
林芝伃
一、債務人林勇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如對林勇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相對人林芝伃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林勇德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林芝伃負擔。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