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5,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