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仁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仁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仁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經本院於101年
7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9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於101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98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⑵98年度訴字第
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臺南高分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252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71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⑶100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共2罪)、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以⑷101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以⑸101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2罪)、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以⑹101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⑺101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⑻101年度易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恐嚇取財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⑼
101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⑽101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另經臺南高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而前揭⑶至⑼所示案件,則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101年3月4日入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3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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