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九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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