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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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逸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度調偵字第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逸勝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此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生活狀況、前無前科素行、就本件車禍事故為肇事因素之過失責任,造成告訴人傷害所生之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芷瑜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247號被告羅逸勝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居嘉義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逸勝於民國106年11月6日上午10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東區小雅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嘉義市東區小雅路439號前時,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後方來車,逕橫越路中雙黃線欲至對向車道,適有 曾子銘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因閃避不及而與羅逸勝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擦撞,曾子銘因而受有右肱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曾子銘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逸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子銘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一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9張附卷可稽。次按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2款訂有明文,被告為汽車駕駛人,自應加注意,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致擦撞告訴人所騎乘機車,顯有過失。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有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警員 賴咸陽 承認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憑,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檢察官陳昱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潘美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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