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230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甲○○
           01巷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4年7月22日向原告申請
信用分期貸款新臺幣(下同)71,976元,約定還款方式為自
原告實際撥貸日94年8月4日之次月(即94年9月)15日起,
以每月為1期,分24期清償,如延遲給付款項,自應給付日
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給付違約金。詎
被告自95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按時付款,迭經催討無效
,依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7條第1款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自應清償貸款餘額本金62,9
79元,及自應支付日之次日即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但係因訴外人山基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基公司)告知山基公司之電話給
伊使用,可以節費,所以伊才加入並簽訂貸款申請書,但沒
幾個月,山基公司就惡性倒閉。目前伊沒有辦法付這麼多錢
,且伊什麼也沒拿到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
款申請書、契約書、應攤還本息查詢表、攤還收息記錄查詢
表各1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
以前詞置辯,惟原告既已依兩造之消費借貸關係交付上開款
項,被告自負有返還之義務。至於被告抗辯山基公司惡性倒
閉一事,乃被告與訴外人山基公司間之糾紛,尚不得以此對
抗原告,是其所辯洵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欠款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於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
費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分別為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所明定。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
為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映佐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