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97年度所得資料,如薪資(含薪資、年終獎金、各項補助)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係何時無法履行協商之約定?
(三)陳報有無其他投資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四)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所有房屋、土地請提出登記謄本。
(七)提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說明配偶、依法受扶養之人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九)請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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