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永宗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粉末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藍永宗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47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香菸1支及粉末1包(驗前淨重1.06公克,驗餘淨重1.03公克,空包裝重0.3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而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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