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浦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 杜進順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里○鄉○○○段○○○○○○號土地,依系爭土地之土地面積1061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5分之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664元(10618×120×2/5=509,66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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