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45號抗告人 黎萬煥 上列抗告人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5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依同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裁定,係於民國100年5月1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之證書可稽,而抗告人遲至100年6月7日始提出抗告狀,顯已逾抗告期間,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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