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即

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上訴人即

被告 蔡昆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因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76,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5,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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