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85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李邦 相對人 廖元進 相對人 廖冠鴻 相對人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廖光正 相對人 廖光輝 相對人 廖淑英 相對人 廖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廖元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廖元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冠鴻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廖冠鴻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光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廖光正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光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廖光輝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淑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廖淑英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光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廖光明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373,345元【計算式:(5300元×126.98平方公尺+5387元×2612.71平方公尺+5300元×24.55平方公尺+5300元×21.99平方公尺)×7/24=4,373,3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44,362元。嗣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4,105,112元【計算式:5387元×2612.71平方公尺×7/24=4,105,112元】,應徵裁判費41,689元,減縮部分視為撤回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減縮部分之裁判費2,673元(44,362元-41,689元=2,673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又聲請人另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支出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3,450元,扣除聲請人應自行負擔之部分後,合計共支出訴訟費用45,139元(44,362-2,673+3,450=45,139)。按上開確定判決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13,166元(計算式:45,139×7/24=13,1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聲請人已先行支出45,139元,應受補償31,973元(計算式:45,139-13,166=31,973);相對人廖元進、廖冠鴻各應負擔訴訟費用2,821元(計算式:45,139×1/16=2,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中華民國應負擔訴訟費用13,166元(計算式:45,139×7/24=13,1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廖光正應負擔訴訟費用3,292元(計算式:45,139×7/96=3,292元,元以下調整進位)。相對人廖光輝、廖淑英、廖光明各應負擔訴訟費用3,291元(計算式:45,139×7/96=3,2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各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訴訟費用負擔之應有部分比例┌──┬─────┬──────┐│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廖元進│16分之1│├──┼─────┼──────┤│2│廖冠鴻│16分之1│├──┼─────┼──────┤│3│中華民國│24分之7│├──┼─────┼──────┤│4│元大國際資│24分之7│││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廖光正│96分之7│├──┼─────┼──────┤│6│廖光輝│96分之7│├──┼─────┼──────┤│7│廖淑英│96分之7│├──┼─────┼──────┤│8│廖光明│96分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