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吳泓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李吉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11年7月31日4,130元B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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