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雅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雅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雅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27號、102年度訴字第500號、第1510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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