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被上訴人 劉淼松
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男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因攸關標的物拍賣中而尚欠明瞭,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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