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珮君│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9.42│││492412││月11日起│││││元│││││├──┼───┼─────┼──────┼──────┼───────┤│002│新臺幣│廖珮君│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9.42│││178193││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珮君│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492412││月11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廖珮君│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78193││月11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以三期為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廖珮君分別於(1)民國104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2)民國106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二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三)期間債務人又於108年10月17日申請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惟履約未完成,110年4月12日宣告毀諾(最後繳款期數日期109年7月10日);依規定回復原借款條件利率。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短查詢、前置協商資料、交易明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