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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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太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克誠 (即 施雪吟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施雪吟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施克誠(即施雪吟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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