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叁、肆、伍、陸、柒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叁、肆、伍、陸、柒所載,附表編號壹、貳、叁、肆、伍、陸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3、4、
5、6、7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七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2、3、4、5、6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復按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是以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惟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仍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於所定應執行刑採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罪名│詐欺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50日│││3月│3月│3月│5月│3月│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4年8月│95年9月│95年9月│95年9月│95年9月│95年10月│95年12月│││24日│10│15日│17日│23日│2日│21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機關年度案號│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95│檢察署95│檢察署95│檢察署95│檢察署95│檢察署95│檢察署96│││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第21999│第25619│第25619│第25619│第25619│第25619│第804號│││號│號│號│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96年度易│96年度易│96年度易│96年度易│96年度易│96年度簡││事實審││字第1720│字第306│字第306│字第306│字第306│字第306│字第1551││││號│號│號│號│號│號│號││├──┼────┼────┼────┼────┼────┼────┼────┤││判決│96年3月│96年3月│96年3月│96年3月│96年3月│96年3月│96年3月│││日期│30日│23日│23日│23日│23日│23日│20日│├───┼──┼────┼────┼────┼────┼────┼────┼────┤││法院│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96年度易│96年度易│96年度易│96年度易│96年度易│96年度簡││判決││字第1720│字第306│字第306│字第306│字第306│字第306│字第1551││││號│號│號│號│號│號│號││├──┼────┼────┼────┼────┼────┼────┼────┤││判決│96年5月│96年4月│96年4月│96年4月│96年4月│96年4月│96年4月│││確定│1日│23日│23日│23日│23日│23日│20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刑法第│刑法第│刑法第│刑法第│刑法第│刑法第│││339條第1│320條第1│320條第1│320條第1│320條第1│320條第1│320條第1│││項│項│項│項│項│項│項│├──────┼────┼────┼────┼────┼────┼────┼────┤│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九十六年罪犯│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25日│││1月又15│1月又15│1月又15│2月又15│1月又15│2月│,如易科│││日│日│日│日│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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