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陳維泉
陳治洋 陳維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