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有限責任高雄市 敏石 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蘇敏敏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再審被告 黃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判決駁回再審被告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3萬8,808元,應徵裁判費3萬7,036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1,098元外,尚應補繳2萬5,938元(37,036-11,098=25,938),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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