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峻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峻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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