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1月15日犯恐嚇罪,經本院於95年4月21日以92年度訴字第5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2902號、90年度偵字第19841號、91年度偵字第204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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