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黃文彥 債務人 盛善 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54,955元│100年5月17日起│20%│無││││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3│208,101元│100年5月17日起│20%│暨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至10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止││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