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被告 黃智麟
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