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債權人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月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亞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