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91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姵璇 債務人姜田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