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陳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782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須每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