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李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次逾期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李明於106年4月14日,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
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20,000元正,期限自106年4月20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6.88計付利息外,另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逾期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109年1月19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及息,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帳務資料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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