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王來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女 等50人間請求共有物變價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9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方王淑女等50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表:
┌───────┬────┬─────┬────┬─────┐│地號│面積(平│公告現值(│原告分割│訴訟標的價│││方公尺)│新臺幣:元│後可得之│額(新臺幣││││/平方公尺│潛在應有│:元/元以││││)│部分│下四捨五入││││││)│├───────┼────┼─────┼────┼─────┤│澎湖縣白沙鄉鎮│633.53│2,600│70分之1│23,531││海新段310地號│││││││││││││││││├───────┼────┼─────┼────┼─────┤│澎湖縣白沙鄉鎮│174.90│2,600│40分之1│11,369││海新段354地號│││││││││││││││││├───────┴────┴─────┴────┴─────┤│合計:3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