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24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鉌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請表明特定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幾計算;另依法請求利息不得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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