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楊黃錦緞 被告 陳富曜 上列被告陳富曜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鄭雅文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