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十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十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