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

原告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被告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訴訟代理人 柯佳吟

梁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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