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59號聲請人乙○○
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關民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姓名、戶籍謄本。
二、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