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43號聲請人 劉麗珠 相對人 黃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英文 於民國84年3月8日向第三人 鄭進來 借用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6月8日,另簽發票面金額為500,000元之本票5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並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黃英文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嗣第三人鄭進來將上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為抵押權人變更登記。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於91年12月6日因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黃陳秀春,惟依上開法條規定,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5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5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9│旱│453.26│4分之1│├──┴───┴────┴───┴──┴─┴────┴────┤│重測前: 王公廟 小段513-2地號│├──┬───┬────┬───┬──┬─┬────┬────┤│002│台南市○○○區○○○段│69-1│旱│3.74│4分之1│├──┴───┴────┴───┴──┴─┴────┴────┤│重測前:王公廟小段513-2地號│├──┬───┬────┬───┬──┬─┬────┬────┤│003│台南市○○○區○○○段│80-1│旱│528.97│4分之1│├──┴───┴────┴───┴──┴─┴────┴────┤│重測前:王公廟小段512地號│├──┬───┬────┬───┬──┬─┬────┬────┤│004│台南市○○○區○○○段│80-3│旱│328.95│4分之1│├──┼───┼────┼───┼──┼─┼────┼────┤│005│台南市○○○區○○○段│80│旱│743.24│4分之1│├──┴───┴────┴───┴──┴─┴────┴────┤│重測前:王公廟小段512地號│├──┬───┬────┬───┬──┬─┬────┬────┤│006│台南市○○○區○○○段│80-2│旱│15.40│4分之1│├──┴───┴────┴───┴──┴─┴────┴────┤│重測前:王公廟小段512地號│├──┬───┬────┬───┬──┬─┬────┬────┤│007│台南市○○○區○○○段│81│旱│1011.84│5分之1│├──┴───┴────┴───┴──┴─┴────┴────┤│重測前:王公廟小段872地號│├──┬───┬────┬───┬──┬─┬────┬────┤│008│台南市○○○區○○○段│82│旱│2733.07│5分之1│├──┴───┴────┴───┴──┴─┴────┴────┤│重測前:王公廟小段873-2地號│├──┬───┬────┬───┬──┬─┬────┬────┤│009│台南市○○○區○○○段│88│旱│4.38│5分之1│├──┴───┴────┴───┴──┴─┴────┴────┤│重測前:王公廟小段873-31地號│└──────────────────────────────┘